胡玲玲 河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以2005年2月16日签订生效的《京都议定书》为起始点,全球快速掀起了发展低碳经济的浪潮。2015年11月30日—12月11日,第21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法国巴黎召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近200个缔约方代表团一致通过了里程碑式的《巴黎协定》,标志着全球低碳经济进程已经势不可挡。在低碳经济迅猛发展的形势下,传统的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已无法应对低碳经济的各种要求,我国近年来积极响应和履行国际责任,开发了适合本国国情的以节能减排为目标的各种金融工具,推动了我国碳金融的持续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碳金融发展的时间较短,金融市场不健全,碳金融的发展还处在发展初期,对碳金融经济的刺激作用不够强劲显现,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对我国碳金融工具进行改进和创新,以适应并促进我国碳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
一、我国碳金融工具创新与应用的现状
(一)碳基金
碳基金是以减少碳排放为交易和投资标的而建立的基金。目前,中国碳基金的主要种类有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中国绿色碳基金、新能源低碳基金、广东绿色产业投资基金、浙商诺海低碳基金等。其中,于2006年最早成立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到2010年10月基金份额已经达到110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清洁技术产品的投资。中国绿色碳基金随后在2007年成立,在中国的内蒙古等地开展植树造林项目,规模已经达到100多万亩。该基金由中石油注资,由其下属单位发起设立,旨在以植物造林的形式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2013年新能源低碳基金由辽宁省政府与海通证券合作,由还海通证券的两个全资子公司发起设立,总规模超过50亿元。说明中国的碳基金从政府主导,开始向政府与企业共同合作设立转变。
(二)碳信托
信托是一种新型金融工具,其具有投资领域宽,投资收益高,受益人与资产所有权相分离的特点。在支持低碳发展中,设立碳信托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碳信托工具的应用中也进行了有益探索。最早在碳信托领域进行尝试的是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9年开展了一项低碳财富循环能源1号集合资金信托。2011年中国CT1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英国碳信托标准公司合作,由英国碳信托标准公司为中国公司提供信托审核认证服务。2015年,中建投信托开展了一项涌泉1号集合资金信托。该信托的顺利开展说明中国的民间力量对碳信托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碳信托的投资领域非常广,不是可以投资于企业的股票,还可以直接从事低碳行业的直接投资。因此,碳信托的形式可以为低碳发展提供长期的资金保障。我国的碳信托大部分带有公益色彩,因此属于公益信托的范畴,应该在具体的应用中探索其他形式信托的建立,比如以低碳项目为基础进行信托融资。
(三)碳能效融资项目
兴业银行是首家从事碳能效融资项目的中资机构。2006年兴业银行与IFC合作开展碳能效融资项目。到2014年底为止,兴业银行共实现了5558亿元的碳融资,融资余额达到了2960亿元人民币。有效降低了我国的碳排放6880万吨。碳能效融资项目对于碳减排的作用非常明显,然而在我国的起步较晚,是未来进一步探索的关键。碳能效融资是对碳减排项目的定向融资,也是将低碳理念付诸实践的重要举措。
(四)CDM项目的远期交易
随着清洁发展机制在《京都议定书》中明确规定,CDM项目的远期交易产品应运而生,也是我国在具体碳金融工具运用中最活跃的产品。截止2014年4月29日,国家发改委已批准的CDM项目达5058项;截至2014年8月17日,在联合国已注册的CDM项目有3761个,已获CERs签发的项目有1400个,CDM注册的项目数量和年碳减排量均占世界第一。中国已批准的CDM项目主要集中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节能/提高能效、甲烷回收利用、垃圾焚烧发电等类别,为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做出了巨大贡献。这种现象说明我国的碳金融工具较为单一,虽然其他的碳金融工具有所尝试,但是规模都不大,而CDM项目的发展较多,一方面与国家的政策引导和国际号召有关,另一方面与中国的金融市场基础有关。
(五)碳结构类理财产品
碳结构类理财业务指的是将理财产品与碳排放指数挂钩,开发理财产品。从2007年4月开始,荷兰银行、汇丰银行、德意志银行和东亚银行等几家外资银行和中资的深圳发展银行先后在市场中发售了“气候变化”为主题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包括二氧化碳挂钩型人民币和美元理财产品,基础资产为欧盟第二承诺期的二氧化碳排放权期货合约价格。两款产品于2008年9月2日到期,分别取得7.4%和14.1%的较高收益。
总的来说,我国碳金融工具创新与应用还比较落后,大都从国外金融市场中引进。在五个碳金融工具中,应用的最广的是CDM项目的远期交易,其主要原因是远期类金融工具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发展较快,较成熟,并且我国的CDM项目较多,为CDM项目的远期交易提供了基础,而其他形式的碳金融创新工具均处在发展中。相比国外碳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应用,我国差距明显(如表1)
表1 国外主要碳金融产品
产品分类 |
主要产品 |
发行金融机构 |
发行地区 |
私人账户碳金融产品 |
关注土地项目存款账户 |
西太平洋银行 |
澳大利亚 |
生态存款 |
太平洋岸边银行 |
美国 |
|
低碳项目融资 |
清洁能源项目长期融资专业金融服务 |
法国巴黎银行、摩根大通等 |
全球 |
环保技术融资资产组合 |
Dexia(Wird) |
美国 |
|
垃圾处理能源融资项目 |
国际金融公司等 |
欧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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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项目风险投资基金与私募基金 |
可持续发展项目投资项目 |
花旗银行 |
美国 |
森林保护与生物多样化项目 |
美国银行 |
美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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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投资基金全球 |
生态绩效资产基金 |
瑞士联合银行 |
欧洲 |
清洁能源目标基金 |
瑞士联合银行 |
欧洲 |
|
低碳发展基金 |
CDM原型碳基金 |
世界银行 |
全球 |
国家主权碳基金 |
各国政府 |
全球 |
|
政府多边合作基金 |
区域金融组织与各国政府 |
全球 |
二、我国碳金融工具创新与应用中的问题
第一,碳金融工具的产权不清晰
碳金融工具的开发是与清晰的碳排放产权相互联系。而目前我国的碳产权界定不清晰,对于企业可以排放的碳量没有清晰的标准。在发达国家的经验中,英国虽然早在2002年就建立了碳排放交易市场制度,但我国至今还只在少数企业和城市中开展碳排放的交易试点,没有形成统一的可交易市场制度,加上在交易中对各个单位的最高排放量没有统一标准,也没有具体的监控体制,使得减排数据不易收集,自然会影响碳金融交易的推广。同时由于碳交易的产权不清晰,导致碳金融工具无法代表具体的碳责任,使得债权和债务不对等,更进一步形成了碳金融工具创新的瓶颈。因为碳金融工具是以碳减排为标的,如果碳交易中的产权不清晰,必然会造成碳金融工具的产权不清晰,会使得碳金融工具的价格下跌,市场萎缩,不能筹集到低碳经济发展所需资金。而在欧盟市场,由于对碳交易权的界定标准,碳金融工具应用中产权明晰使得EU-ETS的碳交易价格在2009年能保持在16欧元/吨的价值。
第二,碳金融工具创新投入力度不够
我国虽然在碳金融工具方面有所创新,但是创新力度不够,国外碳金融产品较丰富,而我国的金融工具大多源自这些国际产品,没有重要的创新突破。究其原因,首先是我国的低碳理念不强,并没有将低碳经济理念转化为生产的内在力量,使得高碳产品在国际交易中受到发达国家碳壁垒的阻挡。其次,我国在碳金融工具开发中的投资力度不够,而G7国家的碳技术投资力度较强,需要的碳金融工具则较多。G7国家的政府R&D投入减少了30%,加大了低碳转型的投入。我国则仅仅在金融政策方面对低碳行业虽然有所倾斜,比如利率向环保企业降低,但是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金融的间接调控性。金融政策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实行。再次,我国的低碳技术投入不足,没有转化成现实生产力。而一些发达国家的低碳经济可以拉动GDP的增长。比如,1990到2006年瑞典的经济增长了44%,但是碳排放却降低了9%。我国的碳排放则是以关闭电厂、化工厂为代价实现。(点击阅读)